深圳罗湖区危险废物处理回收处置 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》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发布,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。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: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,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,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*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*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。 *三条 **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(以下简称联单)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 各省、自治区人民**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。 省辖市级人民**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;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,由直辖市人民**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。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**、直辖市人民**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,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”。 *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,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;经批准后,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。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**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,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。 *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、船(次)同类危险废物,应当填写一份联单。每车、船(次)有多类危险废物的,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。 *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,并加盖公章,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,将联单*联副联自留存档,将联单*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,联单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。 *七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,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,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,并将联单第联、*二联副联、*三联、*四联、*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。 一、集中处置选址 (1)焚烧厂 1.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l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、Ⅱ类功能区和GB 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,即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。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、商业区和文化区。 2.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。 (2)贮存设施 1.地质结构稳定,地震烈度不**过7度的区域内。 2.设施底部必须**地下水高水位。 3.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,地表水域150米以外。 4.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、滑坡,泥石流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。 5.应在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仓库、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。 6.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较大风频的下风向。 修订后取消“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,地表水域150米以外。”,改为环评确定其防护距离。 凭广东省环保厅颁发《广东省危险废弃物许可证》开展业务 在广东省内收集、贮存、转移处置、焚烧以下危险废物 HW02药废物(废抗菌药、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、杂药、基因类废物) HW03药物、药品(废化学试剂、废药品、废药物等) 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(含苯酚、屈萘、杂酚油、萤藏、木材防腐化学品) HW06**溶剂废物(废催化剂、清洗剥离物、反应残渣及滤渣、吸附物与载体废物等) HW08废矿物油(废机油、热处理油、樟脑油、润滑油(脂)、冷却油、油回丝、废油桶等) HW09废乳化液(废皂液、乳化油混合物、乳化液(膏)、切削剂、冷却剂、润滑剂、拔丝剂等) HW11精(蒸) 馏残渣(沥青渣、焦油渣、废酸焦油、酚渣、精馏釜残物、渣废物) HW12染料、涂料废物(含有染料、颜料、油墨、油漆残余物的废弃包装物、废水处理污泥等) HW13**树脂类废物(氯化石蜡、含环氧化合物类、聚酯类磺酸衍生物的废物等) HW16感光材料废物(废显影液、定影液、正负胶片、像纸、感光原料及药品等) HW17表面处理废物(废电镀溶液、镀槽淤渣、氧化槽、渣磷化渣、表面处理酸碱渣等) HW21含铬废物(三氧化铬、含铬酸酐、钾、钠,铬酸锌、钾、钙、银、铅、钡的废物电子类危险废物) HW22含铜废物(线路板、电子垃圾类、氯化铜溶液、含铜污泥几含铜液体等废物) HW23含锌废物(电子垃圾类、含溴化锌、碘化锌、硫锌、氟化锌等含锌废物) HW24含砷废物(砷化铜、酸汞、酸铅、二硫化砷、含砷电子类危险废物等)